录音鉴定是当代司法鉴定/法庭科学中很有发展潜力的分支领域之一。本书详细介绍了录音鉴定的基本原理、检验技术和司法应用。作者首先对录音信号和系统的基础知识进行了概述,其次介绍了美国录音鉴定历史上非常著名的四个案件(其中,包括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以及肯尼迪总统被暗杀的事件),再次重点介绍了录音证据处理、真实性鉴定、清晰化处理三个项目的鉴定原则和检验步骤,然后从证据解释和专家出庭的角度,阐述了美国司法体制下的科学诚信、专家资格、专家作用等热点问题,最后从涉枪声录音和飞机驾驶舱录音两个角度,讲述了录音鉴定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现状存在显著不同,各地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千差万别。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不过长期以来,我国央地权力的分配时常陷入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困局,重要原因是中央和地方制度化的权力结构尚未形成。要降低地方权力空间的模糊性,更好地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须诉诸法治,以法律形式建立相对稳定的权力安排;其中,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配置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基于上
该书系统介绍了一系列的法医DNA分析方法和**进展,深入讨论了DNA分析过程可能涉及的所有操作步骤、潜在问题以及应对措施,详细描述了DNA分析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类型。全书共20章,系统介绍了以下三方面内容:DNA分析的操作流程(第1章,第4~10章),包括生物样本的采集、运送、储存、DNA提取、PCR反应、毛细管电泳及图谱分析等;DNA分析的技术手段(第11~16章),包括STR、SNP、InDel、Y-STR和线粒体DNA等分型方法;DNA分析的法医应用(第2~3章,第17~20章),包括个体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都在呼吁全球治理理念的新发展。而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为全球治理提供了新理念和新路径。本书以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为指导,系统论述了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路径与方法。通过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概念、政策体系、法治体系、协作体系和具体制度安排的研究,试图构建起以政策体系为引领、法治体系为保障、协作体系为创新、具体制度为落实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并使得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方法路径形成完整闭环,帮助实现符合各国利益和中国实际发展需求的治理结果。
本书浓缩了对习惯与合同之间关系的历史、哲学和实践反思,因此对于理解习惯在法律渊源中的价值具有重要作用。作者从历史和辩证的角度审视了习惯与合同法之间的复杂关系,并试图建立习惯与罗马法和历史法律科学的对话。作者开篇构建了罗马公民、历史学家和法学家就习惯在法律体系和法律理论中的定位所形成的不同理论立场;随后以优士丁尼法学作品为出发点,考察了习惯概念发展背后的理论基础,阐述了赋予习惯本身法律价值所必需的要素和要求。 作者深入分析了法学家、哲学家博比奥的思想,构建其与意大利法律和法律理论发展的对话。本书分
本书是东南大学法学院根据本院的专业规划发展方向,组织选编的法学研究理论前沿问题探讨及专题研究论文集,旨在追踪法学研究动态并引领法学研究潮流,加强法学学术交流。本书安排以交通法、工程法、医事法、法律大数据研究为特色,设有“理论前沿”“域外法制”“青年论坛”“实务论坛”“法学教育”等栏目和板块。本书立足独立的学术研究,密切追踪理论前沿,积极关注法治实践,推动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的繁荣与发展。阅读对象为:法学研究人员、法律实践部门人士、法律院校师生以及对于法学研究有兴趣的读者等
本教材将致力于回应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全球治理能力提升和国际组织人才培养的重要指示,较为系统地搜集海外知名高校在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方面的相关数据,分析海外各国在课程设置和培养方面的基本情况,对比我国国际组织人才的培养状况,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本教材出版价值如下: 其一,从实践上来看,本教材能够为我国建立具有特色的国际组织人才培养体系提供经验借鉴,也为南京大学建立更具竞争力的国际组织人才培养体系提供实践助益,从而最终为我国全球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动力。 其二,从理论上来看,本教材有助于归纳总结美西
本书结合考古出土动物、植物和其他相关遗存,运用骨骼碳、氮、硫稳定同位素分析方法,对拓跋鲜卑—北魏先民的食物结构和生计方式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对其生计方式的变迁轨迹及其动因进行了深入分析。此外,通过对比北方地区诸如汉民族、匈奴、慕容/扶余、大月氏等人群的稳定同位素数据,对汉至北朝时期中国北方先民的生计方式进行了梳理。本书基于生计方式研究,揭示了古代北方人群的互动与交融,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提供了稳定同位素分析视角。
作者基于对保险法上保险事故之证明问题的理论分析,在解决保险事故证明难问题方面提出了白己的独立见解和理论框架,包括适用第一眼证据、外观证据规则,区分权利障碍要件与权利成立要件,将权利障碍要件交由保险人承担证明责任,将意外险中 “非本意性”要件倒置给保险人、将“疾病性〞 要件交由保险人间接反证,在因果关系证明中区分当事人与法官责任界限,在未履行出险通知义务的案件中强调保险人对要件事实的逐一证明等。 本书内容既有理论创建,又有实证分析,是一部理论服务于司法实践的法律实务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