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旨在全面考察境内外的轻(微)罪文化及相关理论,并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犯罪观念及法律体系的现实,结合国情打造中国式的微罪立法及其体系。本书阐述了微罪的概念及相关范畴,提出了建构和打造中国式微罪立法及其体系的方法,全面阐述了建构微罪立法及其体系的正当性,微罪立法及其体系的实体立法,微罪实体立法的条文设计,微罪程序立法及其配套措施,最终完成《微罪法(专家意见稿)》,供学界批判和讨论,并为立法与司法机关决策提供参考。
本书内容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等价性问题的基础理论;作为等价性判断要素的保证人地位;等价性判断的途径选择;等价性判断标准的构建;等价性与不作为共犯论。
恐怖主义犯罪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打击恐怖主义、使民众免受恐怖活动的侵害,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我国政府始终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坚持依法打击恐怖主义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倡导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积极通过教育、促进就业等方式推进去极端化,消除滋生恐怖主义的土壤,有效遏制恐怖活动多发频发势头,有力维护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反恐怖实践表明,既没有“一蹴而就”的捷径可选,也没有“一劳永逸”的模式可供借鉴,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将宏观防控与微观防控相结合,制定与实践同步的反恐
在吸收作者长期和新近研究洗钱罪的已有研究成果之基础上,本书从理论联系实务、国际与国内相结合的多维视角,阐述洗钱罪的代际演变、国内外反洗钱的认识发展与法律规制、司法适用现状、基本概念、构成特征、司法认定难点等问题,力图在准确勾勒出洗钱罪刑事法律规制的国内外大背景、基本理论和司法认定的底蕴上,仔细剖析洗钱罪的时代脉络特点,特别是解析自洗钱入罪后的理论与认定问题,揭示洗钱罪立法完善的重点方向和平衡点,并且以此为基础解决在司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特别列入作者在诸多座谈和调研会议上对洗钱罪司法认定问题的回答
刑事正义是一个国家的底线正义,而刑辩律师正是底线正义最有力的维护者,“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亦为刑辩律师之天职。近三十多年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事业全面推进,刑事辩护制度和刑辩事业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对于那些刚刚涉足刑事辩护的青年律师、实习律师甚至有志于从事刑事辩护的法科学生而言,他们急需打好刑法和刑诉法的基础,为今后的刑事辩护工作做好准备。相对于辩护技巧的那些“术”来说,刑法与刑诉法基础的这些“道”,对于初学刑辩者更加重要。但是,目前市面上还没有针对初阶刑辩律师或有志于从事刑辩的法
本书主要采用刑法教义学的方法,撷取真实案例,围绕着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热点案件和“两高”指导案例展开研究。本书共分为十章,分别针对十个案件展开较为细致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刑法教义学的方法,但个别章节采用了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在研究内容上,除了涉及刑法适用问题,还涉及证据问题、程序问题,以及刑民交叉问题;在研究类型上,区分为针对案例的研究和关于案例的研究。全书以案例为引线,理论为支撑,充分展示了刑法教义学实践功能,同时兼具学术性和实践性,是一部独具一格的案例研究作品。
在传统以自然犯为类型基础构建的刑法体系中,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有相对较为清晰的界定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多样化,基于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而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日益增多,一些行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开始逐渐分化,具有严重违法性的危害行为逐步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并逐渐扩容,甚至占据了刑法犯罪类型的主要位置。从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增加内容看,绝大部分都是行政犯的罪名,正如储槐植教授所言,当前中国刑事立法,“法定犯时代已经到来”。从立法视域来看,存在着大量的行政犯的规定,这隐含着
本书研究以人工智能、版权保护对版权产业发展的双重推动作用为研究对象,分析三者之间的交互作用;应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结合的方式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归纳总结了我国版权制度与人工智能技术对版权产业发展的影响及改进方向,分析确定了最优版权保护的水平和途径,为制定版权产业发展战略提供了政策建议,从而推动了人工智能、版权保护的良性互动,更进一步促进了版权产业的发展。本书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共有七章:第一章为导论,引出研究问题,对本书的研究文献、思路、方法、创新点进行介绍;第二章主要对版权产业的
本书首次从历史角度综合分析了关于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美国外交政策。作者审视了从美西战争到国际联盟和国际常设法院的创设时期,证明了20世纪初的国际法律框架不仅影响了美国外交政策的进程,而且为国家间关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尽管国际联盟和国际常设法院都被美国参议院否决了,但是它们分别作为联合国和国际法院的前身,引导了后续的规范和减少跨国威胁和使用武力。本书深入研究了美国对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立的最初立场及其对拉丁美洲与加勒比地区的帝国政策等主题,提供了有关条约、法庭和会议的详细资料,并评价了相关政治
一般体系概念的基本特征是秩序和统一性。法秩序的价值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是法体系的基础。近代法律史中出现的诸多体系概念,如形式逻辑体系、公理演绎体系、纯粹概念体系、问题关联体系、冲突裁判体系等都无法实现这一目标。从正义理念和平等律中可以推出,法体系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价值论—目的论秩序。体系具有开放性,客观体系因基础评价的变迁而变迁,科学体系的开放性是科学认识非封闭性的必然结果。体系的动态性不同于体系的开放性。动态体系通过位阶相同的、可相互替代的若干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法律效果,可在正义的一般化和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