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围绕环境法中私法逻辑的价值、识别与制度体现等问题展开。在环境法的基础理论及相关实践中,历来将公共利益作为环境法基本范畴并以此为基础展开以公法逻辑为主导的制度构建,该认知惯性及研究进路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从根本上来说,环境法的基本范畴是生态利益,生态利益除了非功利性、多层次性等属性之外,还具有典型的利益共生性特征,即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共生。因此,生态利益并不仅仅只体现为公共利益,事实上,自然人始终作为独立的个体享受环境公共利益,从生态利益归属或者享有的过程来看,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始终共生共
本书探讨如何实现综合治理大气污染问题与健全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相结合。通过对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进行学理界定并广泛收集、分析了各省市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在深入分析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性质和特点的基础上,指出其是在多种思想理论的支撑和引领之下形成的产物。这些基础理念主要包括环境义务、生态文明思想、公众共用物理论、外部性理论等理论。在这些理念的基础上,本书分析了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在宏观的理念上和具体制度上存在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总结出应有的对策。
本书系统全面地呈现2020年度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背景下生态环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的前沿研究成果。拟分为高端论坛、理论研辩、制度建构和域外经验等四篇。高端论坛篇将邀请2-3位国内外环境法学届的权威专家就生态环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或制度建构撰文展开专论; 理论研辩篇主要就生态环境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问题展开研讨, 收录4篇论文; 制度建构篇从目前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问题展开探讨, 收录4-5篇论文; 域外经验篇收集4篇论文, 从比较法研究的视角, 对生态环境法律规制
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商业风险;其二是法律风险。其中,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来说,法律风险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分别从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管理,企业规章制度,保密与竞业限制,员工培训管理,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员工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违约金,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管理,劳动争议的解决方面详细介绍了人力资
本书阐述了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技术上如何赶超西方国家及其作用,探讨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如何与国家科技政策交织在一起,以及中国社会如何运用这一舶来制度。作者指出虽然外部压力的确发挥了作用,但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演变的主要原因是其内部发展需要,中国已经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先进立法体系,但执法方式独具中国特色。注册和审查管理制度也是以国内产业为重点,以国际惯例为基础运作。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中国与当前国际贸易互通的重要纽带之一,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有了更多的功能。尽管存在许多重大的结构性、社会性和
物权行为理论最早由德国民法学家提出。自20世纪80年代末,新中国的民法学者开始在国内法学刊物上介绍物权行为理论。但是,由于对中国近代中国民法学物权行为缺乏了解,学者间对物权行为理论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历史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近代中国民法学早已引入物权行为理论,并指导着立法和司法活动。本书介绍了清末时期,随着西方法学的输入,物权契约逐步进入中国法学人的视野。得益于日本民法学家的著作和演讲,近代的法学前辈们引入了物权行为理论,并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书对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
本书以日本文化艺术领域的部门宪法——《文化艺术基本法》为核心,在全面梳理日本文化艺术立法史及其文化艺术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比较研究了日本现行《文化艺术基本法》(2017)、《文化遗产保护法》(2021)、《传统工艺品产业振兴法》(2013)、《国民祝日法》(2018)以及《阿伊努文化振兴法》(2019)和《阿伊努民族支援法》(2021)等重要法律。这些法律不仅是日本国家文化艺术行政的基本保障,也促成了日本成为世界文化强国,对其进行比较研究不仅可以为中国文化艺术领域的法治建设提供一定参考,
法律方法基础理论:法律方法与法治的关系;法律方法与逻辑的关系;回应实践的需要,提炼新的命题。
本书运用国家及国际决策中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经济学概念总经济价值(TEV)概念并提出针对生物多样性的损害不仅仅应该包括物多样性各组成部分及其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潜力长期或永久地在质量上的退化或在数量上的损害,还应该包括未使用或消费产品或服务而留存价值的损害。基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将“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生物多样性损害应属于特殊的全球性越境损害,损害赔偿范围内的责任体系是公共责任,应以国家为主导的公-公关系和公-私关系为理论支撑。除了在损害赔偿责任法框架内解决之外,更应该
本书是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师生的共同作品。在国际公法课程中,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格外重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是符合新时代对外开放和涉外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具备涉外法律事务应用能力的人才。因而,我们强化国际法律实务教学,提高人才培养的方向性、针对性和国际竞争力。在教学方法上我们把案例教学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